东莞国税部门解疑:5月前应税行为可按原税率纳税
发布时间:2018-06-04 08:11:13 点击率: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措施正式实施:将原17%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6%,将原11%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0%,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对部分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大力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日前,东莞国税部门在官微就纳税人关心的5月1日以后能不能开具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的疑问进行解答。
东莞国税部门解释说,“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还是适用原税率,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
比如某企业为销货方,2018年2月向其购货方销售货物,购货方当时未索取发票。销货方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份,购货方向其索要发票,则销货方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对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东莞国税表示,这就要分为两种情况了。如果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再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东莞国税部门温馨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但是有开票需求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来的17%和11%税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记者 沈勇青)